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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分析:五星级酒店浮雕是否侵权?

2006-06-12 12321 0

  本报2001年8月17日讯(记者唐洁)在深圳繁华的华强北又有一家五星级酒店将隆重开业。前日,一设计公司负责人称,该酒店外墙的巨幅浮雕是该公司一手设计的,该作品已经在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专利,但方案被采用,设计公司却一无所知,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一个说法。

  设计公司:浮雕和我们的作品几乎一模一样

  该设计公司的经理谢先生说,大门入口处的上方由三块浮雕组成,面积约为54平方米。公司参与招标后,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对方的老总和筹备人员决定按他们的设计图进行后期的制作。但是,他们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后,酒店方打来电话,认为原来合同上所报的工程造价太高,事情要暂缓,从此杳元音信。

  7月的一天,谢先生偶然经过酒店的大门时,发现酒店浮雕的内容和设计公司创作的设计图几乎完全相同。谢先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非常气愤,他表示,该公司要求,一是立刻停止浮雕的安装;二是就侵权的行为向设计公司作出书面的道歉;三是赔偿公司创作人员侵权费人民币10万元。

  酒店:浮雕的设计是双方的共同创作

  该酒店的负责人乔先生接受的记者的采访,他说,酒店外墙的浮雕设计采用的是公开招标形式,在此之前酒店就已对浮雕的设计总体内容作出了规范和要求。所以设计的作品应该属于共同创作。在综合、比较了几家的方案后,最终是确定采用谢先生所在的设计公司的方案,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在价格上发生争议,后酒店选择放弃。再者,现在的外墙浮雕设计在该设计公司作品的基础上做了不少改动。此外,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设计公司的要求十分无理。

  乔先生告诉记者,该酒店马上就要开业,如果因为此事造成酒店经济、声誉方面的损失,酒店方将考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并向设计公司追究经济补偿。

  律师:著作权应属于受委托人

  广东宏俊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军律师说,该浮雕设计在广东省版权局注册的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属于作品范畴,适用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创作活动并产生了作品的人,仅仅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的不能当成作者。对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CSC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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