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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新院徽设计抄袭案 法院认定故宫不侵权

2006-08-30 18901 0
 
 
理想公司设计图案

项百平设计图案

 

核心提示:陕西设计师项百平在自己设计的作品参选故宫院徽落选后,称故宫此后使用的院徽与其投稿多处相似,遂进京起诉至法院。而在一审败诉后,项百平上诉至市高院。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项百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己设计的作品参选故宫院徽落选后,陕西设计师项百平称故宫此后使用的院徽与其投稿多处相似,遂进京起诉故宫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后简称理想创意公司)剽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项百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设计师项百平诉称,2004年5月,故宫向社会征集院徽设计方案,他精心设计出一份方案后,于当年7月底寄给了故宫。然而故宫并没有在应征方案里选出方案,并于2005年7月对外公布了理想创意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的院徽标识。

经观察对比,项百平发现故宫公布的院徽与其设计作品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且文字说明也有相似,遂决定进京打官司。对于被指抄袭,故宫辩称最终公布的院徽是其委托公司独立创作的,而“宫”字作为汉字是公用元素,不属于侵权。

一审败诉后,不服判决的项百平上诉到了市高院,并补充了上诉的理由。他认为,“宫”字作为公共元素的文字,在本案设计中以特殊的变形,被赋予独特的含义,有别于其作为文字在其他场合的使用,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故宫院徽与自己作品在主要元素上雷同,构成形式和内容的相似。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项百平的作品与理想公司的作品均采用汉字“宫”字作为设计的主体来表现故宫建筑的恢宏和故宫馆藏的博大,但是这种设计理念属于思想创意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来源于中国传统篆刻“宫”字的写法,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项百平无权排斥他人使用。另外,将项百平的作品与理想公司设计的院徽标识进行对比可以看出,除在整体结构上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以外,两者在宝盖框架以及图案整体色彩等方面的表达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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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院徽涉嫌侵权案开庭,理想公司当庭愿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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