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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八大看点

2007-07-18 11305 0

  刚刚出台的《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从18个方面对委托合同过程中的合同标的、工作计划、评审验收、权利归属、合同价款、诚信保密、违约责任等做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正如组织起草《委托合同》工作的市知识产权局肖杰安博士、市工商局黄人民博士所言,此次示范合同的出台,将平面设计作品创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全部明确下来,为矛盾的处理打下了基础,对于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起到了预见性的保护。结合我市平面设计行业目前存在的纠纷,记者仔细阅读合同全部条款后发现,新出台的示范合同文本至少具有八大看点。

看点一 明确约定交付作品时间

  设计作品是合同的标的,合同一切权利义务必须围绕合同标的展开,只有明确合同标的,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才有可能得以履行。因此合同法明确将合同标的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据此,《委托合同》的第一条就要求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设计作品的内容、用途及使用范围、交付时间等,并且根据需要可以以单独的附件形式明确设计作品的要求和用途,以符合设计作品要求要素多和修改经常性的特征,以便于合同的切实履行。

  此外,合同还约定受托方要保证所交付的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

看点二 基础资料出错委托方担责

  合同明确了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的协助义务,便利受托方尽快开展后续的创作工作。包括应提供的基础资料清单、提供时间和方式及其他协作事项。

  如果提供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存在前后不符的情况,受托方有权要求补充资料、退回材料直至解除合同。合同详细约定为受托方在收到基础资料后应立即检查签收,如认为基础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向委托方说明理由,要求其尽快重新提供;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受托方发现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委托方负责;无论受托方是否书面通知委托方、告知相关情况,均不免除委托方应承担的责任。

看点三 设计成果15日内没意见即视为接受

  设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智力劳动,并且需要分解成多阶段开展工作。因此《委托合同》明确了分阶段进行设计、评审、接受和相关流程等内容。在委托设计中,《委托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委托方评审验收委托设计作品的标准、方式以及委托方视为接受设计成果的情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界定了委托方验收的权利及义务。

  相关合同约定:评审验收委托设计作品的方式有两种可供选择。第一种,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委托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受托方,如委托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第二种,委托方应在收到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后15日内安排双方召开评审会议并负担相应费用,评审意见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不管选择哪一种评审方式,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委托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或未安排评审会议,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看点四签订合同同时付定金

  迟到的权利不为权利。拖欠设计费用的现象目前在设计行业普遍存在,设计师深感无奈。为了保障设计师的创作热情,规范平面设计作品的交易秩序,《委托合同》在设计合同价款及报酬支付方式时,鼓励采用事先支付定金这一特殊的担保方式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根据阶段完成成果支付阶段设计费用,根据双方协商情况最大程度的保护受托方的利益。

  为此,合同约定,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支付定金,剩余价款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阶段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的具体时间。此外,合同还针对著作权归属情况,分别约定将不同的价款明确写入合同。

看点五 著作权归属明确写入合同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平面设计行业容易引起纠纷的焦点之一。有关调查数据表明,75%以上的设计师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设计作品权属进行约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对此规定,合同双方往往不甚清楚。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到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时,《委托合同》明确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条款约定,设计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哪一方所有须写入合同。著作权归属受托方的,委托方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使用范围的,委托方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使用前需付清合同中约定的价款。

  专家表示,明确约定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有助于当事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预见可能的风险,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出现,也有助于平面设计市场的规范和诚信发展。

看点六 明确约定合同变更解除情形

  《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为了避免已处于优势地位的委托人滥用权利,充分考虑受托方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以体现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出现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时,变更方或解除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约定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补充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变更和补充后的内容若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修改后的文件为准。

  非因委托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受托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经委托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将设计成果披露给第三人或用于合同以外目的的,委托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非因受托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委托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费,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或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为评审设计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设计成果或违反约定披露设计成果的,受托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看点七 违约方最高赔10倍设计费

  没有责任的义务不为义务。《委托合同》旨在通过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构建一个规范的平面设计作品交易秩序,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根据法经济学中成本与效益的观点,当违反协议的支出成本小于遵守协议的支付成本时,就容易出现违反协议的情形。因此为保障权利义务的切实履行,《委托合同》中写入了明确合理责任的条款。

  委托方迟付款,或者受托方迟交作品的,每日均按应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受托方迟交作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返还已收取的价款,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同意,委托方或受托方违反约定使用设计成果或披露设计成果的,均应按合同价款的1到10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出现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等违反义务、承诺和保证的情形,则应赔偿对方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对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看点八 未尽保密义务须赔偿

  在平面设计行业,不遵守诚信和保密义务,泄露设计作品商业、技术及设计秘密的情况过去时有发生。《委托合同》因此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诚信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合同内容、设计成果、双方合作关系以及来往协议、文件、信函、通知等内容予以保密;在委托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前,应对受托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严格保密,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受托方接触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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