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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包装侵权 索赔300万元

2010-05-10 16480 0

原告:深圳某设计公司
被告一:湖北某酒厂
被告二:无锡某印刷厂
被告三:湖北某印刷公司
一审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1号、第370号
121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6号

事件经过:
原告与被告二于2004年5月22日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二参与竞争被告一的瓶装白酒外包装盒的印刷承揽权,设计外包装盒图案。设计费4万元分两阶段付,设计作品完成后付两万,如果设计作品不能在投标中被被告一采用,后面的两万就不要了。5月28日原告交设计稿9件,被告二从中选中一件作品并按要求支付2万元;之后,被告二要求带走另几张设计稿,并在签收单上明确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2004年底,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书面许可,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长期使用原告的作品作为瓶装白酒外包装盒。被告二、被告三也没有得到任何授权大量复制印刷并交付给被告一使用。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以上被告均置之不理。
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启动诉讼程序,2006年 1月16日,原告给被告一发电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直至法院受理此案八个月后仍然没有停止。2006年7月,原告诉上法庭,索赔300万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被省高院驳回。此案受理一年之后才得以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各赔偿10万元。被告一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还可以继续使用库存的侵权包装盒(无法监控是否属于库存,意味可以无限期使用)。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争议焦点
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并不复杂,因为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合同中有明确的著作权约定条款,在签收单上既有版权声明也附有作品图片,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本案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
1. 湖北某酒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为保护“交易安全”,湖北某酒厂虽然侵权,但不赔偿。而原告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湖北某酒厂在收到原告的警告电报之后,并未审查印刷厂提供的包装是否存在版权瑕疵,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被起诉长达7个月之后还在继续侵权,明显属于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数额为多少?原告提供了大量从政府统计部门网站和被告官网收集的关于被告侵权收入的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依据利润率计算公式,计算出来被告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原告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被告称,最多只能按合同约定的“10万元”赔偿。

本案启示:
第一,社会对设计价值的认识亟待提高,虽然设计业内专家认为设计的价值如何如何,但是,司法界人士却一般认为设计作品最多值20万。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原告用了两年时间,收集的获利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额高达十多亿,可计算的直接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法官对此视而不见。我们要宣传普及设计的知识产权价值,形成公平合理的交易规范,提高全社会对设计的尊重。
第二,交给客户的签收单上一定要有所交付作品的全部缩略图,本案法庭就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签收单上的缩略图认定被告侵权。
第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未全部支付设计费之前,著作权归设计师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很可能作为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如本案,合同纠纷只有2万元,合同法对赔偿金额有规定,合同中如约定的赔偿过高为无效条款,而且还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所以,如果以合同纠纷起诉则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难以挽回实际损失。
第四,本案显然又是一个“侵权有利”的案例。目前之所以有人无视法律,大胆侵权,就是因为即使打官司输了,赔偿之后还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期待法律的进步和完善,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让法律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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