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创意”,专家这么说,媒体这么说,于是乎人们就认为这是真理了。当我第一次提出“立法保护创意”的时候,立即陷入疑惑、蔑视、嘲笑的包围圈里,幸好有一个学者帮我解围,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博士说:“创意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没有说不保护创意”“法律界说的创意和设计艺术界说的创意不是一回事”。虽然朱博士并不完全同意我的观点,但是,至少我们留下了一个继续讨论的空间。我相信自己的直觉,这种自信来源于两点:一是法律需要在社会的推动下不断进步,要敢于质疑和挑战今天的法律思想;二是创意产业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假如不保护创意,创意产业的发展、创意产业的生命力通通是虚无缥缈的空谈,借用一句网络流行语——“神马都是浮云”。
法律保不保护创意,我说了不算,事实胜于雄辩,于是把偶像派明星文人郭敬明请来旁证:“法律其实是保护创意的”,相信比我更有说服力。
郭敬明,中国大陆“80后”作家群代表人物之一,动辄引发粉丝书迷尖叫火爆异常。他给我留下两个印象,一个是喜欢涂脂抹粉,有些女生的爱好;另一个就是抄袭别人的文章死不认错。2004年庄羽将郭敬明告上法庭,认为郭敬明的《梦》抄袭了庄羽的《圈里圈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抄袭成立,郭敬明和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清楚地表明,郭敬明比某些大学校长、教授整段整段地抄论文聪明多了,不是抄文字,不是抄语句,而是抄创意。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晓的一段心理活动:“(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万多块钱的好衣服还想穿出来显摆,有本事你吃饭别往裤子上掉啊(见原作第79页)”。而相应的,在《梦》中,也有主人公林岚的一段心理活动:“我看见他那套几万块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种你等会儿别往上滴菜汤(见原作第38页)”。 显然,如果对以上语句进行对比是不能构成剽窃的,表达形式上的差异非常明显,只是在情节的创意上相似,所以,郭敬明至今不认错恐怕也有他的理由,不是大家都说 “法律不保护创意”吗?我抄一点创意何错之有?由于郭敬明的《梦》有太多这样与《圈》相似的创意,最终法庭还是认为郭敬明的抄袭行为“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事实证明,法律其实也是保护创意的。
文学作品的创意与设计作品的创意,本质特征都是一样的。文学作品的创意就是对情节、人物的“概括”,在郭敬明一案中就是使用“概括”的方式来认定是否剽窃。设计作品的创意是对设计作品表达形式和表达内容的“概括”,包括构图、素材、色彩、点线面等表现手法的选择和谋划。例如,2008北京奥运标志概括起来有三个要点,一是白文印章,色彩为红色;二是“京”字;三是由“京”字演变的奔跑人体。这三点概括就是创意。创意是设计的灵魂,是设计价值的核心。既然文学作品的创意得到法律的保护,设计作品的创意是不是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该文发表于《晶报》2010年11月8日《B01版:深圳创意周刊》: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