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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SZDC数字作品备案具有世界先进性

2011-10-09 9096 0

世界上第一个将“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法律具有了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

深圳SZDC数字作品备案具有世界先进性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SZDC数字作品备案已经取得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对保护创意成果促进创意产业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共深圳市委和深圳市政府高度肯定SZDC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并作为“设计之都”的重要成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汇报,同时,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的文件中要求大力发挥数字备案中心的作用。SZDC数字作品备案中心也得到国内外创意领域的热烈欢迎和赞扬,备案开通以来,侵权纠纷发生率大幅下降,调解成功率大幅提高,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了维权成本。根据原深圳知识产权局2006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设计师中76%以上遭遇过侵权。截止20119月,SZDC备案作品发生纠纷率只有0.03%,遭遇侵权的设计师仅占备案人的3%。其纠纷在提供备案证书之后,大多通过调解维权成功。设计师遭遇侵权的可能性由76%下降至3%,可见SZDC数字备案的巨大作用。

  SZDC数字作品备案系统是在荷兰“创意信封”的启发下,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诉讼法、证据法的规定和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应用互联网数字技术独创的一种备案流程极其简便并具法律效力的版权管理体系。SZDC数字作品备案系统无论在法理上、功能上、技术上都体现了世界先进性。

  首先,SZDC数字作品备案系统首创简约备案流程,不论任何时间和地点,即使在节假日或深更半夜,只需要几分钟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全部备案流程,实现了作品完成后即时取得权利证据的目的,在世界上第一个将“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法律规定具有了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过去由于没有能够在作品完成之日即时备案,实际上作者并不能真正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利,理论上存在“权利空白”的缺陷,实践中也因为难以提供证据来证明作者的合法权利,导致作者感到维权难,感到维权成本高、风险大。例如:作者在20101012350完成一件作品,根据法律规定作者从2010101日起自动获得这件作品的版权。但是,能否拥有一种权利?从什么时间开始拥有这个权利?是需要证据的,假如作者直到一年后才取得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那么,这一年时间里,作者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取得应该属于自己的版权。现在,作者只要20101012359之前在SZDC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完成备案,就可以从2010101日起真正拥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弥补了 “权利空白”。

  SZDC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将备案流程分为电子证书(简约流程)和书面证书(标准流程)两种。简约流程只是第一次注册时验证身份需要多花几分种时间,注册成功后,每次备案非常简单,熟悉后一般3分钟即可完成全部备案流程。简约流程的步骤是:输入网址www.szdc.org进入数字作品备案中心网站,用真实姓名登入后进入自己的备案管理空间,点击“我要备案”,上传作品,确认作品属于自己原创的承诺书,选择是否公开、备案期限等信息后即完成备案。数据显示,备案作品只有0.03%发生纠纷的概率,也就是说几乎100%的作品通过简约流程备案就可以实现保护作品权益的目的。

  据了解,世界上目前只有中国深圳具有这种体现先进理念的数字化版权管理系统。荷兰政府的“创意信封”版权保护手段,需要作者将作品以挂号信邮寄至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收到后回复作为版权归属的一种证据,作者和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都很高,既不便于查询,也做不到创作完成后即时备案,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作品创作完成自动取得版权”的证明需求。目前国内其他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仅作为申请通道,取得合法依据还需要作者亲自到登记中心审查身份和登记材料。据香港知识产权署介绍,香港只有传统的备案形式,还不能实现通过互联网即时备案,也没有听说英国、美国、德国等法律发达国家有类似的数字作品备案系统。

  其次,SZDC数字作品备案系统在功能上也是世界领先的。在市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支持下,SZDC数字作品备案中心不断开发新的功能:一、备案作品的类型由最初的设计作品,发展到几乎涵盖所有能够数字化的作品,包括美术、摄影、文学、音乐、动画等;二、增加了作品管理功能,备案人可将作品分类管理和查询;三、安全防灾存储技术也解决了作者因硬盘、U盘、光盘损坏后丢失作品的苦恼;四、数据查询功能便于作者公示作品权利及满足社会人士检索作品的需要。将来,SZDC数字作品备案系统还计划增加作品授权和交易功能。

  再次, SZDC数字作品备案在技术应用上也体现了先进的理念。世界上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主要有数字水印、密码技术、安全容器技术等,但是,由于理论上无论何种技术都存在作假的可能性,技术本身不具备作为司法证据的客观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效力的不是某种技术,而是技术提供者的公信力。例如:把作者、时间等信息嵌入数字文件中,并采用加密技术封装成一个信息包。这种嵌入各种信息的信息包,用于确认发生纠纷的数字文件的归属(并非作品版权归属)及在作品流通过程中对数字文件加以保护确实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纯技术层面上分析,嵌入数字文件中的任何数据都有作假的可能性,要提供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我们把技术比喻为保险箱,而技术提供者则是保险箱的主人,保险箱里放的金银财宝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作品版权归属纠纷,嵌入数字文件中的信息数据仅仅相当于第三方证人的“证词”而已,发挥司法作用的还是作为第三方证人的公信力。SZDC数字作品备案系统基于对法律、案例及社会需求的分析研究,综合应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将科学技术与政府公信力、行业组织公信力、企业公信力相结合,以最为简约的方式保护作品权益。

  由于作品备案后能够减少侵权纠纷和有利于发生纠纷后调解,SZDC数字作品备案中心从20085月开通以来,只收到两次司法诉讼的报告。一次是2009年国内某纺织企业在参加德国举办的国际展会上出具虚假的SZDC数字备案证书,被一家美国某公司以侵权为由诉至法庭。美国某公司委托律师请求我们协助调查,我们查询的结果证明该备案为虚假证书,得到法庭采信。另一次是20119月在东莞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件网页设计作品的侵权纠纷,我们根据法官的请求对备案作品的性质和以及备案的客观性进行了说明。以上两个案例证明法庭认可SZDC数字备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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