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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画片亟需分级

2013-12-25 8921 0

  今年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的“绑架烤羊”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灰太狼”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被烧伤孩子的监护人将点火“灰太狼”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令肇事者监护人赔偿医药费外,还判决动画片制作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约3.9万元。

  我们无意于计较个案中的各方得失,但基于未成年人和动画片那种紧密联系的友谊和可能的“次生伤害”,还需厘清一些有关的规则和道理。

  今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产电视动画片内容审查的紧急通知》,就国产动画片避免暴力恐怖内容提出如下要求:动画片不宜过多出现打斗情节,渲染激烈血腥场面。避免出现威胁他人生命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避免出现人和动物被残杀或虐待过程,避免出现使儿童惊恐、紧张不安或感到痛苦的声音或画面,避免出现容易被儿童模仿的危险行为。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规定“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第34条规定“禁止制作和传播暴力、凶杀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相较于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事后的法律救济最多只能算是一种补救。监护人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屏障。未成年人乐于模仿,却又欠缺判断能力。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衣、食、住、行等各种生活要素,均需要由其监护人来加以必要的保护和监督,否则,都有可能带来危险。动画片像糖果一样,对未成年人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动画片的看与不看,模仿与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无旁贷。动画片、图书、画册、报刊、视听产品等等,和其他商品一样,使用不当一样会伤害到未成年人。所以,履行监护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监护人之责是首要的。

  另外,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可小觑。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提供合格的文化产品,是文化企业的应有之义。作为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动画片,既是可以用来娱乐消费的文化商品,又是可以起到教育引导作用的视听作品。以未成年人为销售对象的文化产品,其制作方不但要保证商品质量,还要额外保证精神内容的健康。因此,动画片制作方理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社会职责,为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的内容设定界限,即使是情节相对合理的暴力画面亦要给出必要的提示,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被未成年人危险模仿。这样,不但动画片制作方可以因履行了注意义务而实现完全免责,而且还为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进行了善意提示和引导,从而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养成。

  问君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对于懵懂无知的未成年人来说,与动画片世界截然不同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各种危险。从治根治本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为未成年人把好入门关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动画片发达的国家,都有动画片分级制度。例如,美国把动画片分为5级,而日本和韩国则分为4级。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动画片的监管,将重点放在了出版发行的审批备案上,而缺少技术性的动画片分级制度。建立我国的动画片分级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成年人动画片与未成年人动画片区别开,从创作、出版、发行、传播等各层级区别对待;其次,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段和控制能力观看不同的动画片,在主张动画片审美多元化的前提下,坚持动画片认知级别固定化,这样成年人只需管住未成年人的动画片级别即可;最后,将动画片分级与引进评估和输出评估相结合,为动画片进口与出口平衡化提供制度支持,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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