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证合一”登记模式
自2014年12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登记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模式。经办人只需要填写一份“四证”联合申请书,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即可完成“四证”的申请。
1.如何一次性办理“四证”?
第1步:申请。商事主体申请人填写“四证”联合申请书,并准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商事登记部门,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实现“一表申请”、“一门受理”。
第2步:审核。商事登记部门审核“四证”联合申请材料。“四证”申请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后,视为同时经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核。因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或有其他问题的,由申请人到所申请证照的对应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后再到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商事登记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实现“一次审核”和“信息互认”。
第3步:领证。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商事主体申请人即可到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窗口一次领取“四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实现“四证同发”。
第4步:归档。档案原件由商事登记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实现“档案共享”。
2.哪些业务可以采用“四证合一”申请模式办理?
(1)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业务(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企业集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用“四证合一”登记模式办理。
(2)商事主体的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业务仍按原来登记模式由四个部门分别办理。随着“四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推进,业务范围将逐步拓展。
(二)联合办证
“四证合一”后,非“四证合一”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和所有纳税人的其他税务登记业务仍可在深圳市国、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办理联合办证业务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各受理机关和纳税人不再留存。
1.设立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A.《税务登记表》。
B.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F.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G.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H.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A.《税务登记表》。
B.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A.《税务登记表》。
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C.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D.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E.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A《变更税务登记表》。
B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C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D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A《变更税务登记表》。
B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4.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联合办证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联合办证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2.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3.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4.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5.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6.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7.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三)国地税联开纳税证明
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可以同时取得国、地税纳税证明。该项工作既是国地税合作的深入,也是税务机关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切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