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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作品备案与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2017-12-14 47904 1
       
        1、 外观设计可以受到专利法或版权法的双重保护。备案作品将受到版权法保护,备案成本低时效快,可以比专利更早的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保护效果更好。因此,如果您的作品价值较高,建议备案之后申请专利。
  2、 作品备案后,如果该作品被他人非法拿去申请专利,可以依法请求撤销专利。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撤销审查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内, 如果有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专利局在接到这类请求后,应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后, 任何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这样,可以依据外观设计作品备案证书,请求撤销专利。
  综上,外观设计作品完成之后立即备案十分必要。备案请注意以下2点:
  1、如果您的作品将来要申请专利,请在申请之前注意保密,备案中不要选择“公开”;
  2、如果您不准备申请专利,强烈推荐选择备案中选择“公开”。万一他人剽窃您的作品申请专利,您可以申请撤销。
  外观设计的法律知识: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还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或实用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2002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乐高(LEGO)玩具案 ,证实了给予外观设计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通过加入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或者采取法律适用的方法,间接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而在知识产权法律中一直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因此,对于如何保护,即: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条件,则是完全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而在《伯尔尼公约》中,只是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畴。此外,该公约的第2条第7款、第7条第4款中也提及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保护范围和保护条件,却缺乏统一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很显然这一条也应该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实用艺术作品。
  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国际著作权相关公约,还是国内相关法律规定,都明确地给予了实用艺术作品以版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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