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9月27日,甲(某广告设计公司)向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乙否定,故甲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甲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乙归还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乙称他们肯定不会使用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并且会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也未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甲多次催讨乙要回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未归还。并且乙又委托丙(某装修公司)按照甲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乙、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知识产权,后甲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图形设计方案。但乙已经让丙按照图形设计方案进行了施工,故甲只能要求支付报酬。
接受甲委托后律师办理经过:
1、到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确定乙方的身份;
2、根据甲方提供的线索到乙方售楼处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取证;
3、查阅了法规资料,并将法律法规与事实进行结合;
4、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5、参加庭审,陈述事实,进行质据,进行辩论,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在本案中涉及的是“法人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图对方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产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应当保护的著作权,对方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双方对报酬没有事先约定,故只能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对于自己的著作权的使用报酬应当对使用报酬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使用报酬;并且出现侵权行为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否则侵害行为一旦实施,对产权人将造成扩大的损失。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乙、丙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在此前提下进行调解,由乙、丙对甲进行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