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摄影家薛华克起诉油画家燕娅娅以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2012年3月5日,法周刊以《摄与画 井河相犯该咋办》为题进行了报道)做出一审判决:对于与照片高度近似,能够认定燕娅娅系照搬照片绘制的五幅油画,认定燕娅娅侵犯薛华克的改编权;对于与照片画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认定燕娅娅使用了照片内容的两幅油画,则判决驳回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薛华克为摄影家,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自2006年开始,燕娅娅陆续将其绘制的以西藏或帕米尔高原当地居民为表现对象的油画在专业刊物、个人作品集或者个人展览上发表、出版、展出,并将其中部分油画通过拍卖公司以30万左右的价格拍卖。后薛华克以燕娅娅的部分油画与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为由将燕娅娅诉至法院。
薛华克诉称,燕娅娅擅自将其摄影作品演绎为油画并进行展览、出版或拍卖,侵犯了其改编权,要求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每幅油画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要求对外拍卖燕娅娅油画的两家拍卖公司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并予以销毁。
经比对,燕娅娅的《卓玛与阿妈》等五幅油画分别与薛华克相应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除细微差别外,二者在所表现主要人物的特征、表情、姿态以及服饰等方面均相同。但另两幅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对于与薛华克摄影作品高度近似的五幅油画,法院经审理认为:燕娅娅并未就其系自行独立创作提供充分证据,而因油画与摄影的创作过程、手段完全不同,二者即便在表现相同对象时,也很难达到涉案油画与摄影作品在人物形象乃至细微的特征、表情、姿势等方面如此高度的相似。并且,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或展出,故可以认定燕娅娅在绘制上述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摄影作品所呈现的画面形象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人物形象、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等属于作品表达的共同组成部分。燕娅娅的涉案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所表现的画面主要形象基本相同,表明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不仅参照了薛华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华克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燕娅娅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
但燕娅娅改编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并未取得许可,且还将改编后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亦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薛华克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拍卖公司,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