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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广州开审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索赔500万

2017-12-25 24307 0

4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著名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边是著名武侠小说宗师,一边是颇具人气的知名网络作家,金庸(原名查良镛)与江南(原名杨治)两位看似没有关联的人,因为一部小说《此间的少年》有了交集。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内地同人作品第一案”。


 

案情简介:


 


 

金庸:《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名用了我的

  金庸起诉称,2015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

  金庸一方称,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金庸一方认为:

  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原告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金庸请求法院判令:

  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
 

  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杨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江南:《此间的少年》并未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杨治,笔名江南。中国作家、小说家,被称为“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他的《九州缥缈录》系列、《龙族》系列等作品都很受欢迎 。他曾就读北京大学,凭借回忆北大生活的小说《此间的少年》踏入文坛。

  此次惹出麻烦的,便是江南借以踏入文坛的《此间的少年》。该书的时间背景是宋代嘉佑年间,地点则是“汴京大学”,一所本科为四年制的学校。就读学生有乔峰、郭靖、慕容复等等。在“汴京大学”中,这些人跟当代年轻人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圈儿,有着初进校门时的懵懂,也喜欢睡懒觉……每个人还有鲜明的人物设定。《此间的少年》被很多读者认为是江南最好的作品之一:几乎每个人都能从中看到自己的青春。不少人认为,《此间的少年》应该属于“同人文”,即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

  面对金庸的起诉,江南一方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此前,江南在2016年10月23日晚公布的一份声明中,曾解释过《此间的少年》最早的创作动机,“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并表示了歉意。

  据媒体报道,江南还曾表示,出版时,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鉴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期间他已暂停了《此间的少年》的相关开发。
 

 

庭审现场:


 

  本次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围绕着《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双方律师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据媒体报道,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专家看法:

  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

中国文字著作权总干事张洪波:

  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金庸先生起诉江南一案来说,如果江南确实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从著作权法角度讲,金庸先生可能很难主张江南侵犯其著作权有关权利。

  但该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且在图书宣传中也有类似导向:即因为人名相同,导致读者可能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某种关联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可能会涉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同人创作法律“红线”在哪?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教授:

  同人作品,后续创作者基于相同的兴趣而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创作,一定程度上会对原作品起到帮助传播、扩大影响力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对后续创作行为一般不追究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

  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肯定不受版权保护,但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同人作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主张权利一方的作品要在人物名称、人物形象方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方作品有想借他人作品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后期创作的同人作品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小知识:

  什么是“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会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的不同。

  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中国内地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本次金庸起诉江南,想必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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