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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法院判决赔偿著作权人

2017-12-27 24934 0

旅行社网站中使用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摄影作品维权纠纷,能否因为图片用于没有盈利的公益性栏目就不承担责任?能否因为预先注明“如发现使用的图片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就能免责?近日,成都中院审结一起具有普遍意义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侵权,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去年以来,成都中院判决了一系列类似的侵权案件,不仅在成都中院,在成都的部分基层法院,这类案件数量还在一直增多,法院表示,像这家旅行社一样,事先奉行“拿来主义”,事后“喊冤叫屈”的情况不在少数,然而知识产权没有“免费午餐”,侵权必将导致败诉赔偿。

网上下图片直接用

旅行社被判赔偿

原告某网络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其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去年,该公司发现四川某知名旅行社未经其许可,在开办的网站中使用了他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公司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该旅行社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3700元。

在案件审理中,旅行社则以涉案图片用于公益性栏目,且网站上明确标示了“图片文字来自于网络,如发现使用的图片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的提示等理由拒绝高额赔付。

法院认定,该网络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判决,旅行社未经许可,在其设立的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旅行社停止使用侵权图片,在其开办的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

房产公司委托广告侵权

一样承担责任

成都一家房产公司在城南开发了一楼盘,并与一家设计室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设计方案不得构成对他人的侵权。随后,设计室很快就将楼盘的围墙装饰一新。但广告画上墙不到一个月,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图片公司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设计室在代理设计、制作围墙景观广告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了他人摄影作品制作商业广告,其行为直接侵犯图片公司的著作权。因此,设计室对此应负有主要责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房产公司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也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家一共赔偿图片公司2万元损失费,同时刊登道歉声明。 本报记者 晨迪

知识产权没有“免费午餐”

“看到别人的图片好就直接拿来用,以为没有盈利就可以不用付费,用‘及时联系我们’来规避责任,委托他人制作广告时不充分审查……这些行为,都是日常生活中很多企业的惯性思维。然而不经许可从各种途径信手拈来他人作品且自用自卖,就容易引发侵权案件。”成都中院表示,企业应提高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特别是出于商业性目的使用时,应当具有基本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纠正“免费午餐”的心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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