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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创作品侵权多起诉少 版权保护应跟上互联网思维

2018-01-02 23550 0

 


 

去掉作者名字、修改标题、视频内容截屏、把视频配音转成文字模式……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互联网上的不少内容生产者都遇到了“伪原创”问题,而且侵权方式多种多样。


 

如何在原创保护中植入更多互联网基因?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权利人为何很少起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伪原创’的本质就是剽窃,也就是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IT律师赵占领也认为,常见的“伪原创”涉及侵犯原创者多方面权利。未经授权转载,甚至还没有署名,侵犯的是署名权;修改作品名字或者给文章做一些简单的调整、删减,侵害作品的修改权;此外还有侵犯作品的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


 

“文字作品原创者很少就权利被侵犯到法院起诉。”赵占领说,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标准有三种:第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侵权所得;第三,酌情判定,文字作品的赔偿按字数计算,参照每千字几十元的标准。招商收入损失、流量损失、广告收入损失、对方的侵权所得很难举证,一般都是参照每千字几十元的标准酌情判定。考虑到用户的阅读习惯,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大多比较短。原创者诉讼维权要支付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至少要几千元。“对权利人而言不划算”。


 

赵占领告诉记者,绘画、摄影作品等图片版权被侵权,权利人起诉的较文字作品会多一些,原因是美术作品赔偿标准比文字作品高,赔偿以几千元居多,而且双方和解的多一些。


 

自媒体出现后,相较以往互联网上的内容由新闻机构、平台自创的方式,转为用户自己生产内容。版权属于用户个人,这种权利主体的变化,也对维权产生影响。


 

赵占领说,以往版权的权利人是集中的,大部分情况是传统媒体授权给网络媒体,若网络媒体未经授权转载多个内容,传统媒体通过诉讼维权,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收益更高。自媒体时代,平台鼓励用户生产内容,权利主体分散。发生版权侵权时,每一个权利人自己去维权就可能遇到取证难、成本高而赔偿低等困难。因此很多人放弃维权。“过去,机构版权保护意识、能力都比较强。权利主体变化后,权利人法律意识相对较弱,维权能力低”。


 

平台应积极履行责任


 

“‘互联网+’时代保护原创的核心目的没有变。保护的思路不是限制传播,而是要在发挥传播功能的同时保护原创,让更多人的作品被更多人看到。”朱巍说。

原创内容该如何保护?两位专家都认为应将网络平台责任放在最前面。


 

朱巍认为,微信平台的原创申请保护机制,比较侧重保护原创者的人身权。微博利用社区的自律机制,只要举报证明在先发布,也可以马上删掉。现在各大平台都有一些原创保护机制,各有特点。


 

“识别‘伪原创’不难,问题在于平台是否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朱巍说,平台用互联网技术发现真正的原创者是很容易的,只不过有的平台懒于去做。用户也并不太喜欢,嫌麻烦。网络平台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可能是内容提供者也有可能是服务提供者,几乎所有原创、“伪原创”都是通过平台传播的;用户发现侵权之后依法通知删除、维权要求都是发给平台的。所以,平台应该承担一个主体责任。平台应该积极履行避风港规则,接到权利人通知,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


 

赵占领则将网络平台的原创保护责任分为三个维度,首先应该建立原创保护机制。第二,现在大的平台都有侵权处理机制,但有的效率低,有的处罚轻。例如投诉一次删除一次,下次再侵权还是做删除处理,处罚力度太轻。第三,平台建立的维权机制,应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的成本。


 

“目前各大平台的原创保护机制,往往只在自己的平台上起作用。如果是跨平台抄袭,这些保护机制就不好用了。”朱巍说。


 

“如果不保护原创,每个人的原创力量得不到保护,那么就不会有人搞原创,复制粘贴就行了。这样,互联网特别是创作领域就会变成荒漠。”朱巍说,网络平台下一步应该想一想,如何在鼓励传播的过程中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渠道就是从人身权再到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更多的是从经济补偿的角度来说。


 

原创保护思路待升级


 

朱巍通过理论研究发现,对于网络上的侵害版权问题,英美法系更强调财产权的保护,大陆法系更强调人身权的保护。


 

朱巍告诉记者,互联网的创作保护之路才刚刚开始。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关注度经济占了上风,这种新型的业态还处于起步阶段。著作权保护的程度、保护的方法需要怎样跟进技术的发展、补偿应该怎样做,这些问题学者们也还在研究当中。


 

朱巍说,著作权法的体系是Web1.0、2.0时代的产物,互联网版权的保护办法比较落后,只是靠付稿酬的方式,没有特别好的保护办法。互联网经济时代,原创者的财产权已经和流量、关注度经济、大数据等结合起来,应该用Web3.0、4.0的思维看待原创保护。他认为,特别是分享经济出现后,应更多探讨著作权中的补偿机制。作品一旦发表之后,付费方式可以考虑更多使用靠广告分成、转流量或者商议好的其他方式。用其他方式来保护作品、作者的权利,是可行的,是一种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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