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13年11月起,被告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成《战舰少女》手机游戏开发团队。第三人陆田负责客户端程序开发。2014年9月18日,幻萌公司对战舰少女手机游戏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5年2月28日,幻萌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战舰少女》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归第三人陆田所有。未经幻萌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后第三人陆田将上述源代码赠与给原告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派娱公司认为,其已经受赠取得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则认为,客户端程序必须配合服务器端程序、用户界面、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一起才能运行,无法独立构成一个作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旨
电子游戏作品整体无法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进行归类,应视为由不同作品要素组合而成的集合作品。电子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不同于其中具体要素作品的著作权。电子游戏中计算机程序、美术、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不应影响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亦应遵守与游戏整体著作权人的约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涉案游戏包含的计算机软件中客户端程序的权属,并不等同于手机游戏整体的归属。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虽然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但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受到《合作合同》有关“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第三人向原告赠与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被告未追认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无法受赠取得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故判决驳回原告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分析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应是能够由计算机等装置执行且能实现某种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本案中,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系由第三人独立编写完成,可以由计算机、手机等装置执行且能实现某种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虽然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程序两部分,客户端程序的运行需要与服务器端程序进行对接,但这仅意味着客户端程序要实现事先设定的功能或结果需要服务器端程序的配合,并不影响客户端程序作为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相对独立性。而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并不要求其必须独立实现某种功能。因此,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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