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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妙霞与珠海蚁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19-05-17 50308 0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91民初456号
原告:黄妙霞,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蚁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5403(集中办公区),实际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鹅掌坦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4。
法定代表人:许宾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系被告珠海蚁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黄妙霞与被告珠海蚁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Hamiccat哈咪猫”美术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4-F-00000568)的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Hamicat哈咪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前述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Hamicat哈咪猫”美术作品形象自诞生以来,迅速在网络上掀起热潮,深受网友追捧,成为网友最喜爱的互联网卡通形象之一。以“Hamicat哈咪猫”美术形象为主题的作品多次在设计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最佳创意奖、入围奖等荣誉,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京东商城开设网店销售使用了“Hamicat哈咪猫”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8)浙杭之证字第5654号公证书;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743号公证书;3.公证费发票。
被告答辩称,1.被告仅销售了1件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系被告从淘宝卖家处以98元的价格购买而来,销售给原告的价格是195元,被告仅赚取差价97元,被告以前没有采购过侵权商品,也没有库存,被告没有获取巨额非法收入,不存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2.被告已将侵权产品下架,并删除了侵权产品的信息,已停止侵权,也不会再销售此类产品;3.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销售行为导致其美术作品受到损害、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订单网页截图4页。
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相关质证意见已由庭审笔录记录在案,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
2014年4月4日,原告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就其创作的美术作品《Hamicat哈咪猫系列卡通图》在广东省版权局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粤作登字-2014-F-00000568)。
2018年9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纪某1工作人员孙戈的监督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赵爽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该电脑已连接到互联网,且该电脑所有程序系本公证处安装),进入京东首页,搜索店铺蚁人家纺专营店,进入该店铺后,查看到店铺的企业名称为被告,随后购买了名称为“韩版花边卡通凯蒂猫床上4件套纯棉公主风床单被套床裙款式哈咪猫-粉紫1.2米床四件套(被套1.5*2米)”的床上用品1套,订单的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15室)。2018年9月26日,公证员与赵爽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15室接收运单号为765390914373的中通快递包裹进行拆包,内有床上用品一套,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孙戈对快递物品进行拍照及封装后,将物品交由赵爽保管。2018年10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纪某2上述公证保全行为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743号公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了包装完整的公证封箱袋,经当庭拆封,纸袋内的物品为床上用品4件套,无生产制造商、日期等任何标示信息,该床上用品的印花是卡通形象,经比对,床上用品上的相关图案在造型、肢体形态、五官分布等方面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Hamicat哈咪猫系列卡通图》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上述公证保全物品系被告以98元的价格从淘宝卖家“xuguihua860525”处购买,由该淘宝卖家按照被告指定的地址快递给原告,被告从中获利97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称,1.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是22000元,请求本院按照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2.其主张的8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6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费195元,其余部分为差旅费用,其中,公证费1000元有发票为证。
此外,在庭审开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的美术作品《Hamicat哈咪猫系列卡通图》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经广东省版权局依法登记,原告依法对《Hamicat哈咪猫系列卡通图》享有著作权。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销售,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相应信息与被告工商登记的信息相吻合,被告亦无异议,本院确认被控侵权的产品确系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特定形象的表达,经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印花图案在整体形象表达上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虽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从淘宝卖家处购买而来,但被控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被告亦从销售行为中获取利益,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了与原告作品实质性近似的美术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关于停止侵权。因原告当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再审处;2.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为22000元,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原告美术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方式、经营规模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数额;3.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其维权合理费用为8000元,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公证费1000元和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195元,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和差旅发票,但原告确实委托了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确会因本案产生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本院亦酌情确定。以上第2、3项,本院一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蚁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妙霞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妙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珠海蚁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席 锐
人民陪审员 庄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志华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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