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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龙马石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21 2009 0
 
(上图为本案所提到的数字作品备案证书)

南通龙马石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1民初257号

原告:陈**,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马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

法定代表人:倪春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南通龙马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被告龙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笔触马系列1》图形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人民币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在《江海晚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创作设计了本案涉及的《笔触马系列1》图形美术作品,2011年12月9日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并作为原告的代表作品之一广泛发表于各种专业设计刊物和论坛,为原告硬的了广泛好评。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笔触马系列1》图形美术作品稍作修改后作为其企业品牌形象进行使用,并大量应用于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等场合,且于2017年11月23日将该侵权图形申请注册了第27675281号商标,由此可见被告侵权事件已达一年。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龙马公司答辩称: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第27675281号商标尚在注册过程中,且图形与原告的作品存在显著区别;2、被告的商标图形由商标代理公司提供,被告对该商标图形的来源和创作过程均不清楚,没有主观的恶意和侵权的动机;3、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对其损失也无证据证明,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的行为没有影响原告的声誉,故不需要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5日,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对陈**(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笔触马图形(以下称为案涉作品)予以备案,并向陈**出具备案号为H20111209110742210的《原创作品备案证书》。

2012年5月30日,思缘设计论坛发表案涉作品。杭州七九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亦发表案涉作品,并出具证明证明案涉作品是陈**设计创作,陈**拥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陈**另提供案涉作品的创作步骤图及其同时期创作的与案涉作品同一系列的美术作品备案资料、部分作品获奖证书、杂志专访等拟证明案涉作品为其创作,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龙马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7年11月23日,龙马公司作为申请人将龙马图形(以下称为案涉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类型为19-建筑材料,注册号27675281,并于2018年9月27日进行了初审公告。庭审中,龙马公司陈述其申请注册的案涉商标图形由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供,但未提交相应证据。龙马公司将案涉商标应用于厂区墙面、公众号、户外广告牌等处。

本院认为,案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陈**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比龙马公司使用的案涉商标图形与陈**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图形,两者整体上均由马为主图,不同之处在于案涉商标左边多了龙头图形,但马的图形部分与案涉作品在长宽比例、线条的粗细变化、弧度的处理等方面基本一致,视觉效果相差无几,故案涉商标的图形与案涉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龙马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图形由商标代理公司提供,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龙马公司未经陈**许可在经营中使用抄袭了其作品的图形,侵犯了陈**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院对陈**主张龙马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陈**可另行主张。龙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范畴,且陈**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龙马公司的侵权行为确已造成名誉或商誉损失及产生了何种不良影响,故对陈**主张龙马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陈**未提供龙马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因龙马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到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案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陈**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龙马公司赔偿陈**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龙马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陈**享有的《笔触马系列1》图形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南通龙马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5元(陈**已预交),由陈**负担337元,龙马公司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赛男


文章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f9200a1c1b8439ea667aabf00f4c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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