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了自愿登记的原则。在作品登记表内,信息包括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都是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等申请人自行填写,版权登记机构并不对此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为著作权维权诉讼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只对著作权登记日期予以认定,对于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由于系权利人或申请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其真实性尚无法验证,因此还需要权利人就作品创作过程、独创性说明、创作及首次发表的时间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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