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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维权Tips

2023-12-05 1224 0
  在起诉的时刻,权利人手中握有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一份必要的证据,但并非足以支撑起整个诉讼的的全部。他们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作品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的证据材料。

我国《著作权法》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了自愿登记的原则。在作品登记表内,信息包括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都是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等申请人自行填写,版权登记机构并不对此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为著作权维权诉讼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只对著作权登记日期予以认定,对于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由于系权利人或申请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其真实性尚无法验证,因此还需要权利人就作品创作过程、独创性说明、创作及首次发表的时间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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