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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式”维权?

2023-12-07 1472 0
 案情简介:
2020年,李某在某网站发布一个视频,指某知名珠宝A公司旗下一款戒指抄袭自己的设计。李某的个人独资B公司微博账号也转发了该视频。该视频播放量超200万,网络出现了大量不利于A公司的相关评论。
A公司认为,李某及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李某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并承担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
李某及B公司辩称,其系正当维权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和B公司系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和转载视频,该行为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而非单独具体针对其认为的侵权人或相关合作方,其结果导致社会公众对某知名珠宝品牌展开不实的负面评价,二被告的维权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具有维权的善意和正当性。同时,在对“维权”视频进行转载时,B公司未对李某行为的独立性进行声明,故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A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主体问题。李某在该视频中虽未明确指出侵权的单位,但直指“某知名珠宝品牌”侵权,作为该品牌的生产商和销售商,A公司理应是“维权”视频中被商业诋毁的特定对象。

根据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案涉戒指的设计特点,并非独有,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法院结合李某发布案涉视频的播放量、微博转载量等传播情况,判决李某及B公司立即停止针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应在视频网站个人账号及微博账号首页,以置顶形式连续一个月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1元。该判决已生效。

权利有边界,维权要合理。经营者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首先,要确定自己对相关产品或作品享有知识产权;其次,进行维权时,可以先行与涉嫌侵权的行为人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采取自力救济,如向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以制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但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发送侵权警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维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破坏同行业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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