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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公司诉硬核桃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12-08 1272 0
 导语:本案系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著作权人仅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著作权人无权垄断,否则将阻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本案合理界定了涉案作品“小黄鸭”的保护范围,严格贯彻落实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宗旨。


基本案情
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并作版权登记,授权德盈公司为中国大陆地区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案外人香港禧冠公司相关形象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被诉侵权“核桃小鸭”美术作品。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在茂名东汇城开展“《童真星球奇遇记》主题授权展”,展出各种“核桃小鸭”造型的贴画、玩具、服饰等商品。德盈公司认为硬核桃公司等展出的“核桃小鸭”侵害了其“B.DUCK”(小黄鸭)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除使用的颜色相同且均以相似的“水蜜桃”形状表示头部轮廓之外,无论是五官、表情、动作还是身型均完全不同。“水蜜桃”的鸭头造型早在2002年的“新加坡参赛橡皮鸭”上已经出现,并非“B.DUCK”独创性的表达。而以黄色表示小鸭子的羽毛所覆盖之处、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腿脚部位,是对自然界小鸭子的写真,是美术界绘制小鸭子主题作品的公用表达元素,任何创作者均可自由运用。并且,在“B.DUCK”之前,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以及“新加坡参赛橡皮鸭”就开始使用基本一致的黄色表示鸭子的身体、橙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该颜色的选择与搭配亦非 “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的创作者各自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遂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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