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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12-08 1535 0
 导语:
本案是侵权人在香港注册“影子公司”实施仿冒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境外注册、境内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停止其企业名称在境内的使用,保护了权利人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为规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利用“影子公司”实施的仿冒侵权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基本案情
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是第712538号图片、第G759747A号图片、第8086078号图片、第786062号NOVO NORDISK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自1994年以来,其持续使用“诺和诺德”字号,使该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知名的企业名称。邸某某系其乐大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设立了广州诺和公司、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带有“诺和诺德”“novo nordisk”标识的糖尿病足保健鞋,注册、使用域名www.jkxyungou.com进行宣传,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诺和诺德(香港)”“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诺和诺德(中国)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其乐大帝公司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乐大帝公司在www.jkxyungou.com上的相关宣传内容是对其商品所作的片面宣传,没有科学和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广州诺和公司将“诺和”作为企业字号,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和宣传推广中使用“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诺和诺德(香港)”简称,侵害了诺和诺德(中国)公司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对“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诺和诺德(香港)”的使用,是全案侵权行为的重要环节。虽然该字号系在香港注册,但其在内地的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法律,应予禁止。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应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诺和诺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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