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爱帛公司旗下的“MO&CO摩安珂”和“EditionMO&CO”是服装市场上知名度较高的品牌。被告莱哲公司是“画伊天猫旗舰店”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画伊天猫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有90余款服装产品在款式、裁剪方式等方面均抄袭了原告的“MO&CO摩安珂”和“EditionMO&CO”品牌服装,但品牌却使用了自有的“画伊”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抄袭原告自行设计的服装,并批量生产、销售,非法获利,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来源于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禁止“以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主体、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行为”。
案例分析
服装和其他生活用品有非常明显的区别,随着我国消费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服装的要求除了保暖、舒适等功能性要求,对其设计的美感要求也越来越高,消费者在选购服装时,通常会将款式设计放在首位。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设计,服装设计是基于服装的功能性的。用于生活场景的服装在设计上很难突破这个限制,因此,服装在款式上的设计具有一定局限性。
权利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对于服装款式的设计,大部分权利人咨询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能否以著作权为基础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因为一个设计作品的诞生是从设计底稿开始的,权利人认为其对设计底稿享有著作权,而抄袭其服装款式的侵权者就是对其设计底稿的侵犯。
同一份设计底稿,经过不同的服装加工厂以不同的面料进行制作,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服装效果。如果仅主张服装设计底稿的著作权,权利人可能较难获得支持。另外,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先对所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审理,部分服装款式设计由于并未突破功能性,并不具备美术作品应有的独创性和美感,而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无法获得保护。
如果是服装上设计的图案被抄袭,且相关图案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并非简单的线条勾勒等,权利人可以就服装上的图案主张著作权,并追究抄袭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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