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是通过著作权保护,这一方式费用低(千八百就行),耗时短(2个月左右),保护期至少50年,但是登记的服装设计往往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废物!)。因为服装设计的美感与其功能性通常难以分割,属于公有领域的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少部分即使认定为美术作品,实践中赔偿数额也偏低(万八千的真费劲)。
以上是服装设计较为常规的保护路径,最后有趣的是,近几年实践中探索出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目前已经有依据“反法”第二条保护服装设计的合法竞争利益的真实案例[2]。
回到这篇文章,作者探讨的是美国2017年“Star Athletica”案判决后,对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方面产生的影响,并探索新时期独立时装设计师的潜在维权路径。
一、源于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案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两步分析法”
“Star Athletica”是美国一家生产销售体育服装的公司,“Varsity Brands”是其竞对手。Varsity公司为其设计的拉拉队制服表面的一系列平面设计,申请了200多项的著作权登记。此后,该公司认为Star公司生产销售的啦啦队制服有摹仿嫌疑,于是提起著作权诉讼。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制服上的平面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该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判决中,提出了判断实用品的艺术设计部分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新方法——“两步分析法”。
“众所周知”(众所周是一个人)美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采取“观念上可分离性”原则,即作为“实用品外观设计”的“图画、图形或者雕塑性特征”,若其“能够与该物品的实用功能方面被分别确定,并且能够独立存在”,则有资格作为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然而这一原则真正运用于实践,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借助该案,确立了可分离性测试的两步分析法:(1)判断美感部分能否够从整个实用艺术品中“剥离”;(2)判断将“剥离”出来的美感部分置于其他载体上时,能否足以形成受版权法保护的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
具体到本案,首先,该啦啦制服上的装饰可以被确认为具有绘画、图形或雕塑品质的特征。其次,如果将这些装饰与制服分开,并且用于另一载体(比如在其他服装或者画布上),那么它们也符合平面艺术作品的条件。可见,只需要通过想象的方式将这些装饰从制服中移除出来,再应用于另一载体能够体现出美感,即受到著作权保护,这一方法无疑增加了服装设计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可能。
总的来说,美国最高院的两步分析法是进一步和稀泥,有不合理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嫌疑。反观我国,就有较为可行的判断方法[3]: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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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维权之路漫长而又艰辛,我们却能看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站出来勇敢发声。对于设计行业的抄袭、“白嫖”,每个设计师(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来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