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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戒外观设计专利权成功维权

2023-12-12 1964 0
 导语: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领域,有关珠宝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不多见。随着人民群众特别是年轻消费群体消费水平的提高,业内公司更加注重珠宝类产品的创意设计,在设计方面的成本投入呈现出逐步上升趋势。市场的不断扩大在给珠宝行业带来更多商业机会的同时也给诸多不法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以珠宝类产品中的钻戒为例,由于大多数钻戒需要定制,同时消费者更多地追求钻戒本身新颖美观的款式设计,因此有关于原创设计方面的侵权纠纷也在逐步增加。在此前的相关案例中,有看到珠宝商系通过主张著作权侵权途径成功维权,但鲜少能找到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梵誓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誓公司”)与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历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数次庭前证据交换和正式开庭审理程序,于近日作出生效判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二、案件判决结果
在详细比对两款钻戒外观设计异同基础上,本案主审法官最终认定珂兰公司旗下的“许愿精灵”钻戒产品与“玫瑰喷泉”钻戒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定珂兰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梵誓公司“钻戒(玫瑰喷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许愿精灵,同时向梵誓公司赔偿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三、裁判要点
1、钻戒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视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可见,在判断钻戒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专利法》所述的“相同”或“近似”时,需要考量两个要素:一是必须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而非行业内从业人员或专家的视角;二是必须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仅着眼于戒指的某一部分,需要在突出产品主要设计部位的基础上整体观察戒指的外观设计特征。

珠宝行业的外观设计侵权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戒指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更是猖獗。长期以来,学界与实务界极少有人探讨戒指外观设计构成“近似”的标准,审判工作中同样缺少类似的办案指引,因此戒指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维权工作存在很大障碍。本案作为首个支持戒指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维权诉请的案件,在珠宝行业类似产品的维权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要维权找【设计之窗原创作品维权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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