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着盲盒经济的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据悉,泡泡玛特作为盲盒界的头部潮玩品牌,参与的相关IP版权纠纷法律诉讼案件就有数百起,并且绝大部分都是以原告身份出现。
案例一
在2020年11月,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中山市佳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同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齐广旭提起专利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同人优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淘宝网许诺销售、销售的伊索十二星座手办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还在展会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此外,原告在被告齐广旭开设的淘宝店铺“齐妙物语潮玩”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产品上载明制造商佳成公司、经销商同人优品公司。原告认为三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涉案专利为泡泡玛特旗下标志性IP——Molly,该专利在2016年9月7日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且目前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眼睛、睫毛、眉毛、嘴巴形状、脸部腮红、头部发型及发饰、手的朝向、服饰等多处与原告的MOLLY不同,同时指出,涉案专利是小女孩的形象,被控侵权产品是小男孩的形象。其他的星座玩偶亦均与涉案专利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被告认为对于娃娃玩偶的玩具,脸部五官以及发型设计、服饰设计对整体玩偶形象具有实质性影响,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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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维权之路漫长而又艰辛,我们却能看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站出来勇敢发声。对于设计行业的抄袭、“白嫖”,每个设计师(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来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