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对方没有做版权登记,就无法维权,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登记证书只是更明确权利归属,方便维权。
关于版权侵权的界定标准:
对于侵权的作品的分析界定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接触性。二:实质相似。
1、有侵权的事实。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是一种jue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维权事件会因各种各样的问题受到阻碍,比如权利归属不清晰,侵权认定存在歧义,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不知如何维权等等情况,建议高价值智慧成果登记保护,咨询专业知识产权从业者,或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得到专业的解答,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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