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主体看,该类案件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仅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著作权相关诉讼案件即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而据有关网站显示,仅仅一家著名图片公司提起了与图片的著作权侵权相关的诉讼案件即有11028起。被告则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和其他自媒体为主。
关于著作权维权特别是图片维权中的灰色产业或说勒索式维权,在视觉中国维权事件发酵后,负评很多,甚至引发针对视觉中国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的举报、诉讼。
这些专门图片公司的惯用操作是先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互联网上传播,目的是吸引其他中小网站、自媒体未经其授权而采用其图片。然后采用图片AI识别技术搜索使用其图片的其他中小网站、自媒体等侵权主体,继而启动著作权侵权赔偿之诉以获取收益。
究其原因,一方面图片公司维权动机和手段不妥,很多都是以长期使用该图片公司供片为和解条件,以至于在该著名图片公司内部一度出现法务部门的收入超出市场部门收入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有些媒体的著作权管理意识、经验和授权、审核机制、体制等方面确有欠缺,因其业务、频道委托经营(外包)等原因导致第三方团队“扒图”,委托人担责的情况频频出现。加之图片公司中负责维权的很多都是新闻单位出来的资深采编人员,对新闻单位的短板、软肋十分清楚,所以助长了不当维权。
所谓灰色维权,就是过度主张权利乃至权利滥用。当前,此种钓鱼式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已经形成灰色产业链,出现了越来越多以著作权维权为生的组织和个人。目前国内以“著作权维权”为生的企业已多达一万余家。
尽管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以钓鱼手段专以著作权维权作为其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生存之道,甚至为达目的不惜采用敲诈勒索的手段,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实际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图片著作权钓鱼式维权有违著作权法立法本意目前,针对图片类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激增的现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客观存在,著作权人诉讼求偿合理合法,所维护的是权利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应当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是著作权价值的“异化”,权利人“放水养鱼”“钓鱼维权”的手段不当,应当制止。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创作和建立创作与使用的利益平衡关系。其中,建立利益平衡关系原则中还包括鼓励作品的合法传播,从而鼓励使用者与创作者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关系。然而,纯粹以逐利为目的并借助于诉讼手段的钓鱼式维权,扭曲了作品创作者的初衷,破坏了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著作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类似催债组织的第三方的介入,在此过程中辅以威逼利诱、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求偿标准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甚至狮子大开口,既严重扰乱了著作权的创作和使用秩序,又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无须讳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需要用规范、有序、公平的方式进行。如果对这种异化的“灰色维权”情况不加以纠正,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将反成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