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修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予以明确,同时将著作权人法定许可获得报酬权落到了实处。2010年1月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收取其播放录音制品报酬的职能和标准。由于不少使用人无法寻找著作权人,以支付其报酬,故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进行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期刊等载明:对图片的版权费用可以联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获得其应有报酬。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减少司法诉讼,更好地发挥行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
二、出台指导意见,减少职业图片著作权“碰瓷人”的获益。
在图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很难计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酌定赔偿金额。倘若图片创作难度较大,且用于商业用途,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般给予5000元/幅的赔付标准,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例如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幅。
建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根据《关于依法办理职业图片著作权灰色维权案件的指导意见》,坚持审理标准,对权利人“放水养鱼”“钓鱼维权”的情况应予以甄别,以防止和减少职业著作权维权组织和个人利用著作权法不当获益情况。同时,还应规范在一些商业企业信用网站上公布轻微著作权侵权案件,以保护中小企业的商誉。目前,一些商业企业信用网站已经突破法院自有网站的信息查询功能,其公布这些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目的也是为了牟利,如让当事人付费加入VIP或付费删除信息等。
三、国家版权局应尽快出台《使用图片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完善支付著作权人摄影作品的标准,为司法审判提供标准。同时,加大对新闻出版单位著作权管理的培训。
2013年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明确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支付标准为200元。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使用图片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建议加快办法的制定,解决众多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版权纠纷,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突破了原有的众多技术壁垒,其传播迅速、信息量大、时效性强、交互性强、受众广、网络非法免费转载等特点对传统媒体产生了巨大冲击,如何寻求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找到利益共享点,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话题。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转载的几个重要版权问题,强调互联网媒体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开展版权合作,建议国家版权局、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各省市自治区版权局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工作,以减少相关侵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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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维权之路漫长而又艰辛,我们却能看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站出来勇敢发声。对于设计行业的抄袭、“白嫖”,每个设计师(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来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