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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还能采用什么方式维权?

2023-12-18 1838 0
 江湖上流传着一句话:“人靠衣装,佛靠金装,好产品也需要好包装”。一款好的商品包装,对于产品的销量影响程度有多大,我相信熟悉商业的读者们都清楚,所以在实务中有较多人会给自己产品的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但笔者在实际处理的多起案件中,总会遇到一些客户因各种原因导致这个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
 
上期我们讲到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许可以用“著作权”来补刀,但商品包装更多时候并不一定能谈得上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些包装可能只是几种色彩分布组合,也可能只是字体和颜色的布局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称得上是著作权。
 
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了解不深入的,很多都只知道知识产权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在面对超出上面范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会觉得既气愤又无奈;而反过来说也成立,有些被告也觉得不属于以上说的几个范围就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了。
 
但其实,还存在一种跟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行为叫“不正当竞争”。
 
本文所说的商品包装被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毕竟是知识产权的兜底条款,所以适用的条件也相对更加严格些,各位读者应该也有留意到笔者在上述法条标红了另一个词“有一定影响”。那就意味着只是一般的商品包装,甚至有些并没有使用过的包装设计,可能并不能受到本条款的保护。
 
在实务当中,以该条款发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所要准备的证据也多繁杂,除了参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式外,维权方往往还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据去证明该商品包装具有一定影响力,而且证明影响力的证据往往是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
 
笔者在多起作为被告一方代理人的同类案件中,均是从反证对方商品包装不具有一定影响的角度获胜,如果是被告一方,不妨考虑从该点入手破局。
 
对于原告方,笔者建议多投入使用、多宣传,多方面增强商品包装的影响,知识产权的生命在于使用,从我国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上的调整、更新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但也能看到目前司法保护更多偏向于有实际使用的知识产权。
 
最后,笔者还是想劝一劝各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好自己的智慧成果,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权利失效,不仅在于专利权上,在其他知识产权上也要引起重视,比如商标忘记续展也会失效,建议各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持续监控企业的知识产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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