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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路径有哪些呢?

2023-12-19 1946 0
 实践中,由于保护法益及证明责任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较之《著作权法》可能为服装行业维权人提供更灵活有效的保护:
 
一方面,著作权法作为权利法,涉案智力成果构成作品且维权人对其享有专有权利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即可认定不正当竞争承担责任;涉案服装是否系原告原创进而享有权利并不影响对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4];
 
另一方面,侵权人采取盗图抄店、仿冒贴牌等行为的最终目的往往不在于实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复制等专有权利,而是利用仿冒引起消费者对权利商品的质量、来源、商业关系等方面的混淆,借机兜售相似商品以获利,此种情形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对于服装设计领域维权,若侵权经营者同时满足“擅自使用”“案涉商品有一定影响”“易造成混淆”3个要件,维权人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5]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该条前三项主要针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的混淆,而第四项为立法时未能预见的其他混淆行为提供兜底保护。
 
在(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帛公司”)诉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哲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除认定莱哲公司侵犯爱帛公司对案涉服装的著作权外,还结合前述三要件认定莱哲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莱哲公司仿冒爱帛公司服装款式多达99款;综合销量数据、粉丝数量、消费者评价及媒体报道可认定爱帛公司服装款式有较高辨识度;莱哲公司在网店模特姿势、款式搭配、宣传介绍等方面对爱帛公司的仿冒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莱哲公司同款服装上市时间距原告较近,双方存在市场重叠)——最终判决莱哲公司赔偿90余万元。
 
在该案判决书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混淆关系不仅包括商品及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误认亦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6]“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具体形式:莱哲公司的前述仿冒行为,借助电商平台“搜同款”技术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双方服装具有基本相同质量、提升了消费者对莱哲公司服装的认可度,构成混淆,进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其他专门法调整、亦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列举(如第六条混淆条款)的不正当行为——如开篇提及利用知名服装品牌款式款号对应关系引流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7]可作为原则性兜底条款支持维权商家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裁判理由在于:尽管款式款号并非原告公司享有的专有权利,但款式设计作为服装企业竞争要素、服装款号作为消费者检索识别特定品牌款式的重要途径,冒用两者间特殊对应关系、将通过款号搜索特定公司款式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兜售类似款式服装牟利的行为明显攫取了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必然损害该公司商业利益;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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