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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

2023-12-22 17349 0
 裁判要旨
区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员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若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的科学之美由其个人创作完成,应属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仍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原则,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侵权图纸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则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有限表达抗辩仅适用于在创作之时对同一思想仅有唯一或极其有限表达的情形,不能因建筑物固定而误以为表达受限。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华东设计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都设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甲
 
原审被告:徐某乙原审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华东设计院是涉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凌某甲是该酒店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徐某乙也参与了该项目设计。二人原为华东设计院员工,离职后就职于都设公司。华东设计院认为,都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官网以及凌某甲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华东设计院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等作品,侵害了华东设计院享有的工程设计图作品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华东设计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都设公司、凌某甲、徐某乙立即停止侵害华东设计院著作权的行为;都设公司、凌某甲就侵犯著作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华东院还提出了虚假宣传相关诉讼请求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工程设计图系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故对华东设计院关于署名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被控侵权图纸与华东设计院作品描述对象即酒店建筑物的同一性及表达的有限性,两者大框架存在相似之处,但被控侵权图纸上的细部线条或简化或增加或改变,均无法完整再现华东设计院作品的科学之美,故被告使用的图纸不构成对华东设计院涉案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但都设公司的系列宣传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判决:都设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华东设计院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14500元,并驳回华东设计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华东设计院、都设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工程设计图在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上的科学之美由具体设计师完成,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被控侵权图纸中有12幅与涉案权利工程设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华东设计院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关于著作权侵权部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改正。鉴于二审审理期间,都设公司被控侵权文章、图片均已删除,华东设计院撤回相应上诉请求,故一审有关著作权的判决结论,二审可予维持。一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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