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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3-12-27 17229 0
 【案情摘要】
 
华穗种业公司享有玉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该公司向张掖市农业农村局举报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省国土厅农场的耕地上有疑似侵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的制种行为。经种植者王某本人、举报人代表和执法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制种实际生产面积约118亩。经有关机构对送检样品品种真实性检验及王某自己陈述,制种品种证实为“万糯2000”。华穗种业公司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公司2018年“万糯2000”的利润情况进行审计,结论为:2018年“万糯2000”的单位利润为18.69元/KG。同时,华穗种业公司提交了“万糯2000”在张掖地区的授权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万糯2000”在2016年-2018年度的干籽粒亩产量为489斤、490斤、550斤。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繁育“万糯2000”玉米新品种的行为已构成对华穗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由于华穗种业公司提交了“万糯2000”的亩产量及利润的相关数据证据,结合本案制种亩数确定,经计算得出侵权制种利润数额为606490.5元,作为品种权人华穗种业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由于华穗种业公司只主张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穗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华穗种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往往囿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证据采集意识和能力的不足及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形下,法院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侵权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及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一般较为谨慎,判赔数额往往并不能准确反映品种权人的实际损失。本案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在向法院起诉前,通过举报后种子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调查行为,固定了制种玉米为侵权品种及所种植亩数;通过自己委托专业会计机构审计的方式,得以确定涉案玉米品种的单位利润;通过涉案玉米品种在当地授权生产单位的种植实际情况证实了相应的亩产量。本案正是由于品种权利人举证充分,才获得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从而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种业发展涉及到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民族种业要搞上去不光在源头上要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还要通过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来增强种业自主创新内生动力,这有赖于相关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形成护权合力,也不可或缺地需要品种权利人不断提高维权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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